| 11.1 |
教师须遵守政府法令,教育部所制定之教师行为准则及本校一切规条。 |
| 11.2 |
教师应有献身教育精神,忠诚服务。个人生活亦须力求严肃,以身作则,免遭物议。 |
| 11.3 |
教师在执行学校任务时,应有任劳任怨,互相合作精神,以利校务发展。 |
| 11.4 |
专任教师在上班时间,应在校办公。教职员到校办公时应签到。签到时应注意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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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教师普通的上班时间从7:35am至3:00pm (星期一至星期五) 及从7:35am至12:30pm (星期六),惟若校方安排了3:00pm后的课,或其它活动如担任学会活动顾问,参与会议或培训课程等,则须等到所有课或活动结束后方可离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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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担任行政职位的教师的普通上下班时间从7:35am 至3:30pm (星期一至星期五),其它与一般老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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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上下班必须刷卡,否则将被视为缺勤或早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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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任何教职员不得为他人刷卡或请他人代为刷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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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获校长或副校长准早退者亦须刷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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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上班时间,切勿外出办理私事 (如用餐点、购物或上银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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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未遵照上述办法者将以违规处理。 |
| 11.5 |
教师上课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以免影响学生学业。 |
| 11.6 |
接受临时指定工作,每周按时及按要求编写《教学记录》送交校长或由其指派者检阅。教学记录除记录本周教学内容外,还须填写下周教学大纲。 |
| 11.7 |
教师上班时因病或因事请假,须事前具表向校长申请。其它详情,按照滨中《勤惰.请假》条例处理之。 (请参阅附录A.01) |
| 11.8 |
由于考试或其它事项,部份班级停课,教职员亦应照常到校办公。 |
| 11.9 |
凡学校各种集会,必须出席,并指导学生维持秩序。 |
| 11.10 |
教师须出席各种有关集会及会议,并切实执行会议之议决案。 |
| 11.11 |
教师须严守开会时应有的礼貌和纪律,聆听报告,参与会议,不无故迟到,不私下交谈,不作其它事务。 |
| 11.12 |
教师不得私自带领学生参加未经校长批准之校内外集会或活动。 |
| 11.13 |
教师须注意个人与工作环境之卫生和整洁。 |
| 11.14 |
上班时间教师之装束应朴素,仪表端庄并配带教职员证,以树立教师的良好形象。在校园内,男女教师均不得穿背心、牛仔裤、拖鞋、女教师不得穿紧身低胸或过短的裤子。 |
| 11.15 |
教师须善加保管其经手之教材、教具、仪器及工具等对象,以免失窃或破损。 |
| 11.16 |
教职员不得在校内销售商品以赚取外快。 |
| 11.17 |
任何教职员欲介绍学生集体购买任何书刊或用具等,必须通过科主任获得教务主任的批准,然后交由贩卖部购买之。 |
| 11.18 |
教师对校方之政策及措施若有意见,须在会议上或直接向上级提出;应避免 “会上不提,会后非议” 坏作风。 |
| 11.19 |
教师应避免在同事之间及在家长、学生面前互道长短,亦不可形成对立的小集团,以免影响风气及损坏学校形象。 |
| 11.20 |
倘听到学生对同事有意见,应及时提醒同事或报告行政主任,不应当作话题流传。 |
| 11.21 |
教师应以学校整体利益为重。 |
| 11.22 |
本校教师于服务期间,除非获得校方书面允许,否则不得在外兼职。 |
| 11.23 |
处理问题时,教师应依循民主、法治、实事求是精神,充份做到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下级服从上级、上级尊重下级、局部服从整体的要求。 |
| 11.24 |
教师在服务期间,如有损害本校名誉或不遵守政府法令之举动,经调查属实后,学校得随时令其停职,其薪津核算至停职日止。 |
| 11.25 |
教师在服务期间,如有违例、渎职或失职行为而经科主任或教务主任证实者,先由校长口头加以劝告;如不听劝者,由校长以书面警告。嗣后,如仍未遵行者,将令其停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