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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校长职责
 
1.1 秉承董事会意旨,贯彻本校之办学方针,执行董事会之议决。
1.2 领导、监管及协调各行政单位之工作,建立一个健全及高效率的行政体系。
1.3 主持行政、校务及其它主要会议。
1.4 对学校各级人员进行评估及考核,依据评估报告处理任免、调配及奖惩教职员工事项。
1.5 关注教职员生之生活与福利问题,向董事会建议改善之方法。
1.6 会同各行政单位,制订常年预算案呈董事会讨论及接纳。监督各预算事项之处理,建立严谨的财务管理制。
1.7 定期向董事会提呈书面计划及报告,使董事会了解校务和发展情况。
1.8 推展宣教工作,以加强教职员和民众对民族教育的认识与支持。
1.9 勤俭办学,改善学校建设及校园环境。
1.10 行使董事会赋予职权,可征聘与辞退教职员工。
1.11 执行董事长所指派的其它相关职务。
A2 副校长职责
 
2.1 协助校长贯彻本校办学方针,执行董事会及其属下各小组之议决。
2.2 协助校长推动各处有关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使本校成为一所学风优良和纪律严明的学府。
2.3 协助校长协调和监管各行政单位之工作以建立一个建全而有高绩效的行政体系与制度。
2.4 于校长请假或外勤期间,代表校长执行校内日常事务,惟财务及决策性事项除外。
2.5 执行校长所指派之其它相关职务。
A3 校长室行政助理职责
 
3.1 负责处理校长室文书及文件存盘工作。
3.2 负责处理教职员出勤请假、职员工作协调等事项。
3.3 负责教师教学准证之申请工作。
3.4 执行校长所指派之其它相关职务。
A4 办公室书记职责
 
4.1 协助处理校长室行政文书打字工作。
4.2 负责校长室影印、传真及记录信件工作。
4.3 负责处理访客询问和电话接听工作。(包括新生报名工作)
4.4 处理家长来洽办孩子事宜。
4.5 分发各类相关文件及表格。
4.6 执行校长所指派之其它相关职务。
A5 教师服务规章与准则

  教务工作
 
5.1 教师所教导之学科及课程编排均由校长或教务主任酌情分配,不得自由选择。
5.2 教师须遵照教务处的安排,分配、批阅和检查学生之作业,不时加以指导及督促;教务处将通过各科主任按时或随时检查学生之作业。
5.3 各科同一年级之任课教师应联同拟订该科全年计划,与科主任取得应有的联系,将计划提呈教务处,并按时授完所规定之课程。
5.4 教师若未能及时按进度完成教学计划,须考虑安排学生于课余或假日回来补课。
5.5 教师于授课时间内必须认真教学,不得在课上批改作业或考卷,或阅读书报。
5.6 教师于授课时间内若未获得校长或教务主任之准许,不得擅自离开教室处理其它事项。
5.7 教师须准时上、下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及拖延上课时间。
5.8 未得教务处许可,教师不可私下调节、换节或请人代课。
5.9 教师被派往代课应尽可能授课,若不能授课则须监督学生自习。
5.10 教师须按教务处之规定,准备及监督学生各项考试,并按时完成批卷工作。
5.11 教师须遵照校长室之规定,上课前拟好每周教学计划并按时填写教学记录,按时交由校长或由其指派者审阅。
5.12 各科任课教师应将学生成绩记录在《教学记录簿》内,以便校方及时了解各班级学生学习情况。
5.13 分配给学生的作业、语文科之作文题目应记录在每日教学记录内。
5.14 各科任课老师为科校内外学艺比赛的当然老师,须负责指导、批阅、评审等有关工作。
5.15 印刷讲义、试卷时应注意有关手续:
  a. 须填具表格交由教务处签准。
  b. 讲义须于三天前提交教务处,若统一考试,试卷则需按时交书记印刷。印就之讲义,有关教师可向有关职员领取。
A6 训导工作
 
6.1 全体教师均为训导员。
  a. 必须严格督促学生遵守在课内的礼节。 (详见《任课老师须知》)
  b. 凡考试或测验作弊事件发生,有关教师须呈报训导处处理。
6.2 如发现学生犯规,可个别进行劝导或通知该班导师,严重者可施于适当处罚 (施于鞭打等体罚)。必要时交予训导处记录处理。凡事件交予训导处后,将由训导处处理。
A7 与事务处之联系
 
7.1 开学时由事务处分配所需各项用品。
7.2 学年结束前清除办公桌上之对象。
7.3 凡使用学校公物 (教具等),用过后须置回原位。
7.4 凡损坏公物而理由不足者,应按原价予以赔偿。
7.5 应指导学生注意之清洁及爱护公物,节省能源 (电流) 及用水。
A8 与学辅处之联系
 
8.1 学辅处存放有关心理及辅导丛书,欢迎教职员借阅。
8.2 如发现学生违规犯过或有情绪困扰等问题,必要时可转介学辅处,共商对策,后由班导师继续辅导。
8.3 设有辅导室一间,班导师或任课老师如有需要,可向学辅处商借,以进行个别谈话/团体辅导。
A9 与体育处之联系
 
9.1 体育处将委任老师担任有关体育活动项目的负责老师。
9.2 班级或团体在组织体育竞赛前,须经班导师或负责老师签准后再向体育处提出申请。
9.3 凡在借用体育场地则向事务处申请。
9.4 校内举行的任何体育竞赛,班导师为当然的领队及负责老师。
A10 与联课活动处之联系
 
10.1 各联课顾问老师应从旁协助联课负责同学拟订全年或每学期的活动计划,并按时指导推展联课活动。
10.2 联课团体编撰团讯只供该团内参阅,须事先向联课活动处申请。顾问老师审阅同意后,交予联课活动处及训导处审阅,批准后始可复印。
10.3 顾问老师、同学应按会员程度来拟定活动计划,以便会务和学习活动的开展更有绩效。
10.4 联课团体在举行各项活动时均须点名,顾问老师在场督导,并关注各会员表现。
10.5 顾问老师应是其所属学会与行政单位沟通的主要桥梁。
10.6 顾问老师必须参与学会的各项会议 (尤其是会员大会、执委选举、复选)、指导学生拟订或修改学会章程 (并要求学生学习照章行事)、每周活动实施办法、会议记录、数据处理 (含建文件知识),财政财产之管理等。
10.7 顾问老师的职权超越学会会员大会及执委会,唯应尽量避免直接使用这项权限,非不得已不要否决学生的意见,若不得不否决时,也应适当利用沟通技巧,避免造成对立。
10.8 顾问老师应尽量透过从旁指导、协商、规劝、督促来引导学生,以逐步培养学生自学、友爱的精神。
A11 其它
 
11.1 教师须遵守政府法令,教育部所制定之教师行为准则及本校一切规条。
11.2 教师应有献身教育精神,忠诚服务。个人生活亦须力求严肃,以身作则,免遭物议。
11.3 教师在执行学校任务时,应有任劳任怨,互相合作精神,以利校务发展。
11.4 专任教师在上班时间,应在校办公。教职员到校办公时应签到。签到时应注意下列规定:
  a. 教师普通的上班时间从7:35am至3:00pm (星期一至星期五) 及从7:35am至12:30pm (星期六),惟若校方安排了3:00pm后的课,或其它活动如担任学会活动顾问,参与会议或培训课程等,则须等到所有课或活动结束后方可离校。
  b. 担任行政职位的教师的普通上下班时间从7:35am 至3:30pm (星期一至星期五),其它与一般老师同。
  c. 上下班必须刷卡,否则将被视为缺勤或早退。
  d. 任何教职员不得为他人刷卡或请他人代为刷卡。
  e. 获校长或副校长准早退者亦须刷卡。
  f. 上班时间,切勿外出办理私事 (如用餐点、购物或上银行等)。
  g. 未遵照上述办法者将以违规处理。
11.5 教师上课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以免影响学生学业。
11.6 接受临时指定工作,每周按时及按要求编写《教学记录》送交校长或由其指派者检阅。教学记录除记录本周教学内容外,还须填写下周教学大纲。
11.7 教师上班时因病或因事请假,须事前具表向校长申请。其它详情,按照滨中《勤惰.请假》条例处理之。 (请参阅附录A.01)
11.8 由于考试或其它事项,部份班级停课,教职员亦应照常到校办公。
11.9 凡学校各种集会,必须出席,并指导学生维持秩序。
11.10 教师须出席各种有关集会及会议,并切实执行会议之议决案。
11.11 教师须严守开会时应有的礼貌和纪律,聆听报告,参与会议,不无故迟到,不私下交谈,不作其它事务。
11.12 教师不得私自带领学生参加未经校长批准之校内外集会或活动。
11.13 教师须注意个人与工作环境之卫生和整洁。
11.14 上班时间教师之装束应朴素,仪表端庄并配带教职员证,以树立教师的良好形象。在校园内,男女教师均不得穿背心、牛仔裤、拖鞋、女教师不得穿紧身低胸或过短的裤子。
11.15 教师须善加保管其经手之教材、教具、仪器及工具等对象,以免失窃或破损。
11.16 教职员不得在校内销售商品以赚取外快。
11.17 任何教职员欲介绍学生集体购买任何书刊或用具等,必须通过科主任获得教务主任的批准,然后交由贩卖部购买之。
11.18 教师对校方之政策及措施若有意见,须在会议上或直接向上级提出;应避免 “会上不提,会后非议” 坏作风。
11.19 教师应避免在同事之间及在家长、学生面前互道长短,亦不可形成对立的小集团,以免影响风气及损坏学校形象。
11.20 倘听到学生对同事有意见,应及时提醒同事或报告行政主任,不应当作话题流传。
11.21 教师应以学校整体利益为重。
11.22 本校教师于服务期间,除非获得校方书面允许,否则不得在外兼职。
11.23 处理问题时,教师应依循民主、法治、实事求是精神,充份做到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下级服从上级、上级尊重下级、局部服从整体的要求。
11.24 教师在服务期间,如有损害本校名誉或不遵守政府法令之举动,经调查属实后,学校得随时令其停职,其薪津核算至停职日止。
11.25 教师在服务期间,如有违例、渎职或失职行为而经科主任或教务主任证实者,先由校长口头加以劝告;如不听劝者,由校长以书面警告。嗣后,如仍未遵行者,将令其停职。
A12 任课老师须知
 
12.1 任课老师每节需注意学生出席事宜,如有学生迟到或迟进课室,请问明原因并给予适当的处理。 (屡犯者应通知班导师)
12.2 任课老师进入教室后,须指导学生随时维护班级之整洁及卫生 (讲台、白板、地面、桌椅),并须于整洁秩序表上评分或特别记录有关情况。
12.3 任课老师讲课时,如有学生发问,应规定举手,经许可后,再起立发言。
12.4 上课时,学生必须穿著整齐,指导不扣钮、不穿鞋袜、上衣外放的学生注意仪容整洁。
12.5 上期时,任课老师应指导示范学生坐姿端正,以促进血液循环,增进身体健康。学生必须按照座位表就坐。
12.6 上课期间,如任课老师有必要带学生出入教室,应排列队伍保持安静,并尽量避免惊扰所经过之教室,以免影响其它班级上课。
12.7 在室外上课学生,如需换服装或准备器材,请任课老师规定在下课时间准备妥当,集合解散均依作息时间,以免影响其它班级上课。
12.8 任课老师应按照铃声上下课,如未闻下课铃声,请勿提前下课,以免影响其它班级上课。
12.9 上下课时学生应郑重向任课老师行礼鞠躬,指导学生实践起立、行礼、坐下的守则。
12.10 任课老师安排任何考试或监考,必须严肃认真,且不时在课室内走动巡视,不得批改作业,如发现学生左顾右盼,应立即纠正。如发现夹带企图作弊,则须提交训导处处理。
12.11 任课老师事先规定学生上课应带之文具作业及实习用品。
12.12 上课期间,禁止学生借故请假外出,如有需要请配带离课室准证。每次只允许一名学生离开教室。
12.13 如属屡犯而无改善者,须与班导师或训导处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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