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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 联课活动处总则
 
1.1 名称:
  a. 本处定名为「巴生滨华中学联课活动处」,简称为「联课处」。
2.1 宗旨:
  a. 发展群育培养学生自治友爱的团体精神。
  b. 培养学生的领导与办事能力。
  c. 培养兴趣,激发潜能,加强学生自我肯定。
3.1 组织及职权:
  a. 联课活动主任须出席由校长召开的行政会议,执行校长所指示的联课活动行政工作。
  b. 联课活动处组织结构图:
   
  c. 联课活动策划与推展小组:
   
  d. 联课活动策划与推展小组职权:
   
确定章则之实行及组织形式。
  ﹡制定或修改联课活动处章则,惟须获得校长之同意方可实施。
  ﹡协助推动本校各项联课活动之发展。
  ﹡制定政策以督导本校团体/学会之各项计划与活动。
  ﹡批准团体/学会之全年活动计划。
  ﹡批准新团体/学会之注册申请。
  ﹡审查团体/学会之常年报告,全年财务报告及学生群育成绩等。
  ﹡进行调查及研究工作,于必要时,得设立工委会以推行各种计划。
  ﹡检讨各项活动之得失作为改善之蓝本。
  e. 校长职权:
   
遴聘各团体/学会指导老师。
任何联课活动处会议议决案,须获得校长同意之下方可公布实施。
列席联课活动策划与推展小组会议。
  f. 联课活动处主任职权:
   
召开及主持联课活动策划与推展小组会议。
计划及统理本校学生社团活动。
举办各类有益身心的活动,提升休闲生活的品质,加强文化知识的陶冶。
拟定联课活动处年度工作计划及行事历并领导完成有关工作。
各学会负责老师及校外指导老师之推荐、安排 (提呈校长同意后由校长委任或延聘)。
每学年开学之前与教务处会商排课时间。
督促及审核管理组、活动组、纪律组及资料组之工作进展。
公布联课活动指导老师,活动地点名单。
每学期结束前考核全校学生群育成绩并呈交教务处。
定期召开联课活动处之管理、活动、纪律及资料组会议,以检讨活动之得失作为改善之蓝本。
XI

对各团体/学会负责策划,督导及考核等责任。
XII 核准各团体/学会实施全年活动计划财政预算案,全年财务报告及活动申请。
  g. 联课助理职权:执行联课主任所指示的联课活动行政工作,协调和督促管理组、活动组、纪律组、资料组的工作。
  h. 管理组职权:
   
安排旧生重新登记及招收新会员。
办理会员入会及转会申请手续。
公布学生编组名单。
办理学会/团体活动之申请。
办理会员请假手续。
办理学会/团体移交及宣誓典礼。
  i. 活动组职权:
   
安排团体/学会干部训练。
监督各学会/团体会务、活动之推展与进行。
  j. 纪律组职权:
   
考核全校学生群育成绩。
处理团体/学会会员纪律问题。
审核团体/学会负责人之资格。
  k. 资料组职权:
   
收集及审核各团体/学会会议记录、全年活动计划与财政预算案。
收集、保管及审核各团体/学会全年财务报告、学会资产清单、印鉴样本、旗帜、徽章、社歌等数据。
编定各团体/学会之执委名单、会员名册。
  l. 书记:
   
协助联课主任、联课助理、管理组、活动组、纪律组、资料组的一切文书处理工作。
负责本处所召开之所有会议记录。
处理本处所有文书资料及协助建文件工作。
本处与各老师、学生之联系、通知工作。
处理各类函件 (公布及存盘),及海报之张贴。
管理本处布告栏、墙报栏。
处理入会、转会、退会申请之文书资料。
汇集校内、外活动资料,交资料组存盘。
其它文书处理工作。
  m. 学会负责老师职权:
   
学年开始首二个星期内应处理事项:
  ﹡检查上学年点名簿以登记旧会员名字,并召收新会员。
  ﹡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选出新执委,并讨论制订:
  ? ~ 全年课程与活动行事历
  ? ~ 全年财政预算案
  ﹡呈交新执委名单于联课活动处。
  ﹡学会负责老师须于会员大会上详加解释 “联课活动” 例常活动请假和转会或退会规则。
  ﹡简介团体/学会的章程,联课活动处章则及其成立宗旨。
  ﹡学会负责老师须与团体/学会之主席及财政联名开设银行户口。
例常活动应注意事项:
  ﹡若学会负责老师有事缺席,须事先通知联课活动处。
  ﹡谨慎处理会员请假事项,以免失之过宽或过严;凡会员欲请假者须填写表格经学会负责老师审核,联课活动处批准后,方归档备查。
  ﹡凡会员连续2次无故缺席联课活动、重要集会及会议者,有关学会负责老师须向会员发出「第一次书面警告」,并呈联课活动处备案。若该会员继续无故缺席再达2次者(共4次),有关学会负责老师则向该会员发出「最后书面警告」,并要该会员签具「团体/学会会员行为保证书」,有关警告书与保证书须呈联课活动处备案。倘若有关会员仍旧无故缺席,学会负责老师须向联课活动处呈报,经联 课活动处调查后,提呈报告训导处,依校规处分。
  ﹡在活动进行时负责点名,须关注各会员的表现,并督导及协助策划各项既定的活动。
  ﹡会员屡次违抗师命,不守团体/学会规则,危害团体利益,或从事不法活动者;交由训导处处理。
  ﹡若活动时间、地点有任何变更时须事先通知联课活动处。
  ﹡指导与督导团体/学会财政作账务记录,并妥为保管有关单据及存褶,并于每月5日之前交联课处审查。
  ﹡团体/学会文书须将每次会议记录于会后五日内呈交联课活动处审阅。
  ﹡各团体/学会每学期须召开至少2次执委会议,1次会员大会,由文书把记录填妥在会议记录表内,在会议结束五日内呈交联课活动处审阅。
  ﹡各学会/团体申请留宿,必须由联课活动处及负责老师核准。同时学会负责老师或指定的本校老师须陪同留宿,否则该项申请将不被批准,且活动需于晚上十时前结束。
每学期末应处理事项:
  ﹡根据各个会员一学期的各种表现,按联课处既定的评鉴方法评定“联课活动” 的分数 (参阅联课活动评分规定)。
  ﹡学会负责老师须把会议记录簿,点名簿及财政簿,经检查无误后并签名,于规定时间内呈交联课活动处。
  ﹡督促及指导团体/学会文书撰写 “学会/团体全年活动报告”,经审阅签名后呈交联课活动处。
  ﹡每学期结束前,须提呈该学期所进行之活动报告,并检讨得失。
学会/团体主办比赛、演出、展览、会庆、集训等活动应注意事项:
  ﹡凡非 “全年活动计划” 里所编定的活动,须事先征求联课活动处的允许才可以主办。
  ﹡在进行任何比赛、演出、展览、会庆、集训等活动前,都应经过执委会开会同意,再经负责老师的签准始可向联课活动处主任提出申请,再向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始可进行筹备。 (若所申办之活动牵涉校外或较重大者,本处将先请示校长或行政会议之后才批示)。?
  ﹡须于每次比赛成绩揭晓后一周内,填妥一份 “学会团体比赛成绩记录表” 呈交于联课活动处。?
4.1 学生参加团体/学会资格:
  a. 凡经校方批准之学生团体/学会,方可参加。
  b. 本校规定各年级学生必须参加一项联课活动。
  c. 凡参加高三统考的同学,只可担任顾问或普通会员。
  d. 凡初一新生必须参加一项校方所规定之制服团体或演艺活动。
5.1 学生组织团体/学会办法:
  a. 学生办理合于以下性质之经常性课外活动,得申请组织团体/学会:
   
符合我国国情,不违反国家政策与校规,发扬爱国、爱校情操。
适合本校教育方针,促进教学效率及提高读书风气。
阐扬中华文化与民族精神。
增进身心健康,锻炼强健体魄,服务社会大众及增强生活教育。
其它经联课活动处认可之正当活动。
  b. 学生组织团体/学会依下列手续办理:
   
须经本校学生十五人或以上之联署发起,并填具「学生组织团体/学会申请表」及附上团体/学会章程报请联课活动处核办,转呈校长核准后,方得公开征求会员,正式成立团体/学会。
经呈奉校长核准组织之团体/学会应在二周内举行成立大会,并于举行前七日以书面呈报联课活动处核准。
成立大会举行后,新执委必须在两周内在校长的监视下进行宣誓礼,同时召开执委会会议,并将开会记录、全年工作计划与财政预算案,团体/学会执委名单及会员名册送交联课活动处备查。
  c. 学生团体/学会负责人或其会员,如有违反下列各项行为者,依校规处分之:
   
违背国家或政府法令者。
违反本校校规,联课活动处章则或其它规定者。
干预本校行政者。
违反该团体/学会申请成立之宗旨者。
违反该团体/学会章程,其违规情节重大,并接获联课处通知「最后一次警告」者。
散布谣言或聚众要挟者。
损坏或浪费公共财务情节重大者。
言词粗劣或行为失检者。
在团体/学会中秘密结社者。
破坏或毁谤其它团体/学会规则者。
XI

违抗师命者。
  d. 学生团体/学会有第5.c项情形之一者,学校得斟酌实情令该团体/学会停止活动或解散。
  e. 学生团体/学会负责人或其会员,有下列各项优良行为者,得依校规奖励之;或被有关学会负责老师推选为「联课活动最佳学员奖」候选人:
   
代表学校参加校外竞赛,表现优异者。
举办深具意义之活动表现优异者。
增进校誉树立优良校风者。
发扬固有文化及有卓越成效者。
热心公益有特殊表现者。
  f. 学生团体/学会每学年度改选一次。学生团体/学会改选须于每学年6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举行,并向联课处报备。
  g. 学生团体/学会为学生在校内之活动组织,其活动范围以校内为原则,若参加校外活动者须经联课活动处批准。(参阅3.1.m.Ⅳ及Ⅴ)
  h. 学生团体/学会如有对外洽办事项,须报请联课活动处办理之,各团体/学会不得直接对外行文。(详情参阅训导处章则)
  i. 学生团体/学会活动经费由会员共同负担。各团体/学会非经准许不得藉任何名义向外募捐或取得任何团体或私人之赞助。(详情参阅训导处章则)
  j. 学生团体/学会经费之收支,须详列帐册,并保存有关单据,每学年结束之前须填具「团体/学会全年财务报告」报请联课活动处审核。
  k. 学生团体/学会在一学期内无活动记录者,视为自行解散。
  l. 学生团体/学会借用场地举办活动,须注意保持清洁,借用物品器材,应善为保管及爱护,并须在规定期限归还。(详情参阅事务处章则)
  m. 学生团体/学会借用之物品器材及场地公共设施如有损坏或遗失者,须于一周内自行赔偿,逾期者,将受处分。(详情参阅事务处章则)
  n. 学生团体/学会保管经常使用之器材物品,须配合团体/学会改选,每学年办理清点一次,并填具「团体/学会资产清单」然后向联课活动处报备。
  o. 学生团体/学会每次活动结束后,团体/学会负责人应填写活动记录连同缺席名单呈交联课活动处核备。
  p. 凡指定学生团体/学会负责人或其会员,须参加联课活动处所设之干部训练课程,无故缺席者以校规处理,并按联课活动「评鉴法」,记录其出席表现。
  q. 本章则公布以前成立之学生团体/学会,仍应依第5.1.b项之规定,填具「学生组织团体/学会申请表」并附上团体/学会章程,然后报请联课活动处核办转呈校长核准,惟「发起人」一项则可免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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