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 0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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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条文
《马来西亚华文独立中学辅导工作办法》
说明条文
(20070413初拟、20070414辅导委员会议修订、20070529辅导嘉年华会议讨论,20070623辅导委员会议修订,20071103辅导委员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董教总全国华文独中工委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使华文独立中学(以下简称独中)落实学生辅导工作,特订定《马来西亚华文独立中学辅导工作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说明
  1. 独中辅导在1986年起步,当初乃是借鉴台湾的教育模式将辅导工作的概念、辅导体制的设置、辅导课程等引进独中。然而,回顾22年来独中辅导工作的发展却不尽人意。目前各个独中的辅导工作成效参差不齐,而独中工委会迄今为止也尚未制订任何有关独中辅导工作应有的标准、实施内容、实施细则等。因此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独中辅导工作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
  2. 本办法的制订旨在克服独中辅导工作因缺乏指南和依据所引发的种种问题。本办法说明了辅导工作的内容、范围、工作办法等,使独中辅导工作能更加结构化和系统化,为完整的独中辅导体系奠定基础。
第二条 独中辅导应以全校学生为对象,就其身心发展之特质,协助其适性发展。
说明 教育与辅导实为一体,学生即是教育的主体,辅导当然也是以全体学生为对象。一般学校辅导工作往往都较偏重于事后补救工作,然而这种方式不但较为被动,并且不能因应学生层出不穷的各类问题。辅导并非只是针对偏差行为或适应不良的学生,而应是照顾每位学生的生理、心理、个性发展等,以期引导每位学生都能适性发展。
第三条 校长及全体教职员均负辅导之责任,透过各处室人员与辅导相关人员合作,并与家长及社会资源充分配合,对学生实施辅导工作。
说明
  1. 师长在学生的成长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影响性。师长的身教和言教在潜移默化中直接或间接影响学生的生活、学业、生涯等各方面。因此,辅导工作应是全校师长共同参与的。每位师长都有责任去了解学生的思想、行为、学业、身心发展等,以协助其适性发展。
  2. 全校教师对每一位学生都负有辅导的责任。学校各处室人员、班导师、科任教师等都需要与辅导教师密切联系,以相互配合来进行辅导工作,如此方能发挥辅导的最大功能。
  3. 对于中学生而言,由于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及家庭,其问题也主要发源于学校及家庭,所求助的对象也不外乎是周遭的人员,如导师、家长或邻近的社区资源。因此学校辅导工作还需涉及家庭、社区等领域,需要其他人员的共同参与,方能解决问题。
第四条 独中辅导工作之目标在于协助学生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适当的学习态度与方法,并能了解自我、环境和资源,以利学生规划其生涯。
说明 辅导的目的在于促使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以完善学校教育之功能。独中辅导应协助每位独中学生学会生活、学会学习、学会相处、学会成长并最终能自我实现。
第五条 独中辅导工作范围如下:
  一、生活辅导。
二、学习辅导。
三、生涯辅导。
说明 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其生活、学习活动及未来的生涯规划等都是辅导工作的范围。因此学校辅导工作主要以生活辅导、学习辅导及生涯辅导三个领域为主。
第六条 独中辅导处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进度及经费预算,并经由学校行政会议通过与实施。
说明 学校对于辅导工作的统整规划及行政措施将影响其实际运作及工作绩效,因此辅导工作需要在行政上正规化。有关的年度计划、作业程序、执行内容、经费筹措等都需要在学校政策上获得认同,以得到各方面资源的协调配合,方能回应第三条辅导工作办法。
   
第二章 辅导行政
第七条 独中应设置辅导工作专责单位,定名为辅导处。
说明
  1. 辅导工作具有专业的需求,若无独立负责的单位,辅导工作很容易流于形式,以致功能不彰。因此,学校需要设立专门负责辅导工作的单位,并在学校行政体系中明确定位,方能在校内有效地推展有关工作。
  2. 目前各独中可依个别需要及校务发展设立不同名称的辅导单位,在行政沟通等方面造成模糊和不确定性,因此建议独中辅导的行政单位统一用名为“辅导处”,以利行政沟通,并提升辅导的专业发展与定位。
第八条 独中应设置辅导教师办公室、辅导空间(如谘商室、团辅室等)场所。
说明 由于辅导的伦理原则,因此需要有独立的空间来进行个案等辅导工作,过程中不应受到其他人、事、物的干扰。有关伦理原则可参考本会拟定之“华文独中学校辅导工作的伦理原则”。

第九条

独中应制定辅导行政组织章程,明列学校辅导工作、辅导主任、辅导教师等的职责范围,以利校内辅导工作的推展。

说明 辅导行政组织章程可以明确辅导在学校内的定位,清楚说明辅导工作的内容、辅导教师的职责等。若无行政组织章程的依据,学校辅导由于定位不清,容易导致辅导教师角色模糊,辅导工作也仅流于形式,而无法发挥辅导应有的效果。

第十条

独中辅导处应按学校规模、学生人数等具体情况设置辅导主任和辅导教师,并视学校条件要求其专业资格,其中辅导主任以专任为原则。辅导教师若不具辅导或相关专业背景者,须加强相关的辅导培训。

说明
  1. 目前独中辅导教师具有辅导专业背景者不足半数(根据2007年的调查),部分学校或辅导教师本身仅将辅导定位在行政工作上,而未能执行更多的辅导任务,致使实际的辅导功能不彰。
  2. 辅导是一种助人的专业,需要有专业的知能与技术。辅导人员是辅导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其专业学识必将影响辅导工作的品质。由于上述的专业性及独特性,我们期待独中辅导教师都必须具备辅导等相关专业资格。
  3. 目前辅导领域的专业人力资源是非常有限的,远远不足以因应独中对专业辅导教师的需求,因此许多学校的辅导教师一职是由导师、科任教师等来兼任。这样的人力安置一方面显示出学校对于辅导工作的认同与重视,是可喜的;但另一方面有关学校也必须加强对非专业辅导教师的培训(校内培训或参加由本会举办之培训活动),以提升专业内涵与能力,真正落实辅导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人数少于500人的独中,应至少设置一名辅导教师。每500人增置一人,其设置的辅导教师中至少要有一名专任辅导教师。若未能设置专任辅导教师,学校之辅导行政等工作由校长负责之。

说明
  1. 目前独中约1260名学生配置一名专任辅导老师(根据2006年的调查)。在美国是285名学生配一名辅导老师、台湾国中每十五班(一班35人)设置一名辅导老师及我国国民中学每500人配置一名辅导老师。相比之下,独中的辅导教师与学生的比例实在太高,势难以提供周全的辅导服务,因此有必要降低比例以使更多的学生受到辅导照顾。
  2. 为推进辅导工作,学校需设置一位专任辅导教师,负责策划与联络工作,再将各年级的辅导工作交由部分教师兼任。专任辅导教师负责主持与策划并协助各教师从事辅导工作,既可保证了专业性,同时又能带动学校很大一部分的教师参与、共同推进辅导工作。
  3. 学校若未能设置专任辅导教师,则需要由校长来负责一般辅导行政工作,例如建立与管理学生辅导资料、升学申办手续等。

第十二条

独中专任辅导教师的授课节数每周不应超过15节,以利从事学校辅导工作。

说明 目前辅导老师的授课节数多为15-20节,或21-25节(根据2007年的调查)。辅导老师授课量多,又需兼顾行政工作、个案辅导、举办活动等,以致无暇从事个案辅导,而其他预防性辅导工作更难以实施,辅导功能难以彰显。
   

第三章

辅导要项

第十三条

独中辅导工作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年度辅导工作计划与进度。
二、建立与管理学生辅导资料。
三、提供生活、学习、生涯三大层面的相关活动与课程。
 
  1. 学校需要系统地安排辅导工作,辅导工作计划即是落实学校辅导工作的重要一环。辅导工作计划必须具有前瞻性和延续性,得在顾及学校的特色与实际情况下,订立明确目标和具体计划,依既定目标和计划,按部就班加以执行、落实。
  2. 目前独中的学生辅导资料未建立统一的规范,有者甚至没有建立任何学生辅导资料。辅导资料是对学生进行辅导时的重要依据,其有助于相关人员了解学生的身心、学业、行为、家庭环境等。学生辅导资料的建立和管理是学校辅导必要的工作之一,有关内容可参考本会拟定之“独中学生辅导资料卡”。为协助学校建立学生辅导资料,并促进各个独中学生辅导资料卡的规范化,本会提供有关资料卡的形式、内容等的参考模式。规范化的资料建立也有利于学校之间学生辅导资料的转接,例如当学生转校时。
  3. 回应第五条辅导工作办法,学校辅导需展开生活、学习及生涯三大领域的工作,通过课程或活动形式协助学生发展人际关系、克服学习压力、了解生涯发展,为未来发展做准备等。

第十四条

独中实施生活辅导工作宜进行下列事项:

 

一、实施个别辅导或团体辅导,以协助学生达致自我了解、探索与成长。
二、办理新生、住宿生、插班生等的辅导,以协助学生适应团体生活。
三、了解与处理学生的不适应行为。
四、了解与处理学生的心理问题,包括精神疾病等,必要时应转介予专业精神与心理机构。
五、策划与执行其他有关生活之辅导工作。

 
  1. 生活辅导涵盖了学生的全部生活,以帮助学生认识自己、学习生活知能、增进生活适应能力、培养学生的良好德行等。
  2. 新生、插班生面临环境的转换,辅导教师需要协助其认识新环境并适应团体生活。此外,辅导教师需协助住宿生学习自我规范、遵守团体纪律等以适应住宿生活。
  3. 处于青少年阶段的中学生,容易出现情绪、行为、心理等的不适应问题。辅导教师需要主动发现问题,并针对个别需要提供必要的协助,以减少学生的不适应行为。

第十五条

独中实施学习辅导工作宜进行下列事项:

 

一、进行学生学习困扰的调查与处理。
二、进行学习态度与方法的辅导。
三、对特殊学生进行辅导。
四、对低成就学生进行辅导。
五、策划与执行其他有关学习之辅导工作。

  学习辅导的目的是增进学生对学习生活的适应、协助学生澄清学习目标,并培养优良的学习态度、习惯、方法等。辅导教师可以通过调查主动发现学生的学习困扰,并与导师、相关教师等合作,配合个别差异及引用有效的学习策略协助学生解决问题,以获得最佳的学习成就。

第十六条

独中实施生涯辅导工作宜进行下列事项:

 

一、举办生涯辅导的系列活动,如讲座、生活营、教育展等。
二、提供升学咨询和辅导,以协助学生了解升学之意义及其途径,并作升学之准备。
三、提供就业咨询和辅导,以协助学生了解就业之意义及其途径,并作就业之准备。
四、进行高中选科辅导,以协助学生了解各科之学习目标、学习内容等。
五、进行高三统考选科辅导,以协助学生了解选科方式,并认清不同选科组合之目标与原则。
六、策划与执行其他有关生涯之辅导工作。

 
  1. 生涯辅导是协助学生规划自己的生涯,以期能对未来做出最好的准备与适应。具备足够生涯成熟度的学生在面临生涯抉择时,例如在高中选科、升学、就业时,即有能力为自己做决定,并能做出最合适的抉择。目前独中辅导工作主要着重于升学辅导,但升学非所有独中生的选择。随着知识多元化、社会重视全人发展的趋势,升学辅导已经不能满足学生自我发展的需求。丰富务实的自我认识才是学生发展的更重要基础,才能使学生获得更完整的协助。因此一套好的生涯辅导系统,需涵盖认识自我、认识环境与认识资源等更重要的课题。
  2. 在提供升学辅导时,辅导教师需协助学生认识自身条件、认识学校科系、选择升学目标;在提供就业辅导时协助学生认识自身条件、认识工作、进而确定职业目标。
  3. 辅导教师需协助学生能按自己的能力、兴趣等进行高中选科,以选择适当的课程,顺利完成学业。如果学生选科后不能适应,则需要了解与处理其不适应行为。
  4. 独中高三统考具有不同的选科组合,可直接影响学生未来的升学去向。因此辅导教师需要协助学生了解有关资讯,以免日后的升学受影响。
   

第四章

辅导实施方式

第十七条

独中辅导工作可以透过课程教学、咨询、个别辅导、团体辅导、测验实施、个案研讨等方式进行。

  辅导工作依各校的条件、学生的特质、需要等,通过多元的途径来实施。其服务形式可以包括个别辅导、小团体辅导、主题辅导与工作、测验的实施与解释等;其服务对象甚至可以扩大到教师以及家长,为他们提供辅导服务。

第十八条

独中辅导教师应依实际需要对学生实施合适的心理测验与量表,惟施测者及解释者须经过相关的培训。

 
  1. 心理与教育测验的目的主要是为学生辅导提供信息与服务。然而,由于华文独中尚未发展出本身的心理测验与量表、而目前所使用的国外测验也未建立本地区的常模,因此在辅导过程中不能随意使用心理测验与量表。
  2. 辅导教师在必要的情况下才对学生施测,而且施测者及解释者必须受过专业的指导与训练,以正确使用测验结果对学生进行客观的分析与解释,避免违背心理与教育测验的原则而在无意间伤害学生。
   

第五章

辅导评鉴

第十九条

独中辅导工作应于每学年结束时由辅导主任进行工作评鉴与资料存档,以利自我评估、藉以改进,并逐步完善校内辅导工作。

 
  1. 为使独中辅导工作得以落实与不断成长,评鉴在辅导工作中可说是非常重要且不可忽略的一环。通过衡量目标的正确性、计划的可行性、执行的确实性等,可以证明辅导工作的绩效、改善实施过程中的缺失,有助于调整来年的工作方向。
  2. 妥善保管辅导资料是应尽的辅导职责。当有关教师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完整的资料存档将有助于保持学校辅导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条

学校若无设置辅导主任,评鉴工作则由校长负责之。

  学校若未有条件设置专任辅导教师,则由校长来负责评鉴工作,以评估校内辅导工作的执行情况、工作绩效等。

第二十一条

独中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由本会发出的“独中辅导工作年度自评表”之副本,以利本会存档并掌握独中辅导工作的发展情况,作为本会进行独中辅导工作评鉴之参考依据。

  本会学生事务局应每年进行独中辅导评鉴工作,评估整体独中辅导工作的发展情况(不进行学校之间的个别比较),并将有关评估结果公布,让学校了解一年来整体独中辅导工作的发展与成效。有关的评鉴在于促使独中辅导工作能得以落实并朝着专业化方向做出改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经由董总学生事务局辅导委员会议决通过,修正时亦同。

  全国华文独中工委会委任数名独中辅导教师、相关专业人员为学生事务局的辅导委员,以对独中辅导工作的发展提供咨询、支援、协助执行决策等。本办法得经辅导委员会讨论、修正,以通过实施。
   

参考资料:
《台湾省高级中学教学辅导丛书---辅导工作实务手册》,1995,台湾省政府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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