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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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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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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教总全国华文独中工委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使华文独立中学(以下简称独中)落实学生辅导工作,特订定《马来西亚华文独立中学辅导工作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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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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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中辅导应以全校学生为对象,就其身心发展之特质,协助其适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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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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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及全体教职员均负辅导之责任,透过各处室人员与辅导相关人员合作,并与家长及社会资源充分配合,对学生实施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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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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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中辅导工作之目标在于协助学生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适当的学习态度与方法,并能了解自我、环境和资源,以利学生规划其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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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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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中辅导工作范围如下:
一、生活辅导。
二、学习辅导。
三、生涯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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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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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中辅导处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进度及经费预算,并经由学校行政会议通过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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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辅导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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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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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中应设置辅导工作专责单位,定名为辅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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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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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中应设置辅导教师办公室、辅导空间(如谘商室、团辅室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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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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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中应制定辅导行政组织章程,明列学校辅导工作、辅导主任、辅导教师等的职责范围,以利校内辅导工作的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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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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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中辅导处应按学校规模、学生人数等具体情况设置辅导主任和辅导教师,并视学校条件要求其专业资格,其中辅导主任以专任为原则。辅导教师若不具辅导或相关专业背景者,须加强相关的辅导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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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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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数少于500人的独中,应至少设置一名辅导教师。每500人增置一人,其设置的辅导教师中至少要有一名专任辅导教师。若未能设置专任辅导教师,学校之辅导行政等工作由校长负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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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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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中专任辅导教师的授课节数每周不应超过15节,以利从事学校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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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辅导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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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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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中辅导工作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年度辅导工作计划与进度。
二、建立与管理学生辅导资料。
三、提供生活、学习、生涯三大层面的相关活动与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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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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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中实施生活辅导工作宜进行下列事项:
一、实施个别辅导或团体辅导,以协助学生达致自我了解、探索与成长。
二、办理新生、住宿生、插班生等的辅导,以协助学生适应团体生活。
三、了解与处理学生的不适应行为。
四、了解与处理学生的心理问题,包括精神疾病等,必要时应转介予专业精神与心理机构。
五、策划与执行其他有关生活之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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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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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中实施学习辅导工作宜进行下列事项:
一、进行学生学习困扰的调查与处理。
二、进行学习态度与方法的辅导。
三、对特殊学生进行辅导。
四、对低成就学生进行辅导。
五、策划与执行其他有关学习之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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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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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中实施生涯辅导工作宜进行下列事项:
一、举办生涯辅导的系列活动,如讲座、生活营、教育展等。
二、提供升学咨询和辅导,以协助学生了解升学之意义及其途径,并作升学之准备。
三、提供就业咨询和辅导,以协助学生了解就业之意义及其途径,并作就业之准备。
四、进行高中选科辅导,以协助学生了解各科之学习目标、学习内容等。
五、进行高三统考选科辅导,以协助学生了解选科方式,并认清不同选科组合之目标与原则。
六、策划与执行其他有关生涯之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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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辅导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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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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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中辅导工作可以透过课程教学、咨询、个别辅导、团体辅导、测验实施、个案研讨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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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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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中辅导教师应依实际需要对学生实施合适的心理测验与量表,惟施测者及解释者须经过相关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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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辅导评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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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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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中辅导工作应于每学年结束时由辅导主任进行工作评鉴与资料存档,以利自我评估、藉以改进,并逐步完善校内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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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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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若无设置辅导主任,评鉴工作则由校长负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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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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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中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由本会发出的“独中辅导工作年度自评表”之副本,以利本会存档并掌握独中辅导工作的发展情况,作为本会进行独中辅导工作评鉴之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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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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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经由董总学生事务局辅导委员会议决通过,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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