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起:
1977年5月20日,教育部财政及会计组发出列号5/1977年通令的行政指示予各州教育局长。该通令的第2项规定,剥夺了董事长签署学校支票的权力。当时在董教总和华社强烈抗议后,当局收回指示。
1999年4月28日,教育部财务组向各州教育局发出列号3/1999年通令的行政指示,规定学校的三个银行户头,即政府基金组户头(Akaun Kumpulan Wang Kerajaan)、SUWA基金组户头(Akaun Kumpulan Wang SUWA [Sumber Wang Awam])以及宿舍基金组户头(Akaun Kumpulan Wang Asrama)的支票,只能由校长、第一副校长、第二副校长和主任教师签署。这通令剥夺了学校董事会签署学校支票的权力,引起各校董事会和各州董联会的不满,纷纷要求教育部收回该项行政指示。当时的副教育部长冯镇安曾表示,学校董事会有权签署政府基金组户头(Akaun Kumpula Wang Kerajaan)和SUWA基金组户头(Akaun Kumpulan Wang SUWA)的支票,并指示教育部财务组和各州教育局,收回学校董事会无权签署学校户头支票的通令。
2008年5月23日,教育部会计组发出“银行户头处理程序”(Tatacara Pengendalian Akaun Bank)公函给各州教育局,声明只有校长、第一副校长(行政)、第二副校长(学生事务)和课外活动主任,才获授权签署学校户头支票。该行政指示剥夺了学校董事会签署学校户头支票的权力。
查看详情:
·1977年剥夺学校董事会签署支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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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剥夺学校董事会签署支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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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剥夺学校董事会签署支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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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阅资料:2008年8月《华教导报-号外》:维护学校董事会主权 反对教育部禁止董事会签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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